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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静与廖红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静,廖红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胡静,女。被执行人廖红武,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静与被执行人廖红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廖红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静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4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