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冯遵瑞与林新州、张国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遵瑞,林新州,张国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922号原告冯遵瑞,教师。委托代理人冯彦广,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新州,农民。被告张国枪,农民。原告冯遵瑞诉被告林新州、张国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戚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遵瑞的委托代理人冯彦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新州、张国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遵瑞诉称,2012年5月2日,被告林新州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用期一年,超期按每天20元计算,涉案借款由被告张国枪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长期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万元,自2013年5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林新州、张国枪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被告林新州向原告冯遵瑞借款2万元,用期一年,超期每天20元,由被告张国枪提供保证,保证期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冯遵瑞借款给被告林新州使用,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除违约金约定过高外,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冯遵瑞支付借款后,被告林新州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含本数)。超过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原、被告对涉案借款违约金约定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对于超出部分不应予以支持。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如下:以本金2万元,自2013年5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张国枪在原告冯遵瑞提供的借款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未约定保证担保方式,应认定被告张国枪与原告冯遵瑞之间形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关系,被告张国枪对被告林新州应承担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国枪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法追偿。被告林新州、张国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新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遵瑞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万元,自2013年5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张国枪对被告林新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国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追偿。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林新州、张国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戚 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