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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先平与谢红文、谢文珍、谢沃荣、谢其森、叶丽容刑事附带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平,黄沛轼,刘少锋,谢小礼,谢红文,谢文珍,谢沃荣,谢其森,叶丽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刘先平,男,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住郁南县。申请执行人黄沛轼,女,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住郁南县。申请执行人刘少锋,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住郁南县。申请执行人谢小礼,女,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谢红文,男,汉族,1944年2月12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谢文珍,女,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谢沃荣,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谢其森,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叶丽容,女,汉族,1959年11月22日出生,住郁南县。申请执行人刘先平、黄沛轼、刘少锋、谢小礼申请执行谢红文、谢文珍、谢沃荣、谢其森、叶丽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和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云中法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红文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内有存款2296.53元和账户***内有存款107.08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25-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账户中的2290元、107元予以划拨。另查被执行人谢红文、谢文珍、谢沃荣、谢其森、叶丽容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红文、谢文珍、谢沃荣、谢其森、叶丽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陈树强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