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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桂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493号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丰县城恩江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6223435-2。法定代表人:黄云根,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志强,男,联社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李桂英,系借款人陈冬保之妻。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胡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桂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借款人陈冬保于2013年9月3日因养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已于2014年9月1日到期。陈冬保于2014年1月因病死亡。至今结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238.66元。陈冬保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桂英作为陈冬保的妻子应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桂英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238.6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桂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借款人陈冬保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养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借款月利率7‰,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原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等。借款之后,借款人陈冬保未归还借款本金,利息还了一部分,截止至2015年4月11日,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238.66元。另查,陈冬保与被告李桂英于1977年2月18日登记结婚,陈冬保的上述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4年1月借款人陈冬保去世。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李桂英及陈冬保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明、死亡证明和法庭陈述等予以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冬保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李桂英与陈冬保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及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人陈冬保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桂英对共同债务有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全额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桂英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238.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4元,由被告李桂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敏红代理审判员  阮妍满人民陪审员  肖春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淑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温馨提示: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即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