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温州强丰合成革有限公司与温州强丰合成革有限公司、温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4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负责人:吴宝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建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管建宇。被告:温州强丰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方强。被告:温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琼武。被告:姜方强。被告:程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告温州强丰合成革有限公司、温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姜方强、程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正在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62元(原告已经预缴),减半收取1163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丁 虹人民陪审员 吴渊颖人民陪审员 陈进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 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