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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行审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金建中、胡海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金建中,胡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审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振才。委托代理人吕巧锋、周谢龙。被申请执行人金建中。被申请执行人胡海燕。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申请执行人2015年6月5日以执法程序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内容的申请。审 判 员  徐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郑璐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