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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邹松林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松林,南京市溧水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邹松林,男,1962年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能能,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溧水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政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松林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松林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松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