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青岛启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启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德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商初字第132号原告:青岛启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宋家莹社区居委会518室。法定代表人:唐国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鸿飞。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58号海曲国际大厦A座14层。法定代表人:刘念志,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马强。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通州区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日照市德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区日照街道大古城村沿街。法定代表人:郑德凯,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启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德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启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启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启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8045元,减半收取19022.5元,均由原告青岛启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德健代理审判员 宋海红人民陪审员 张祥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