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桂宝与被执行人江苏大方经营有限公司、南京大方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桂宝,南京大方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江苏大方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3244号申请执行人唐桂宝,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大方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90号。法定代表人杨建中。被执行人江苏大方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77号华山饭店C栋。法定代表人陆凤英。唐桂宝与南京大方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江苏大方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鼓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南京大方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应归还唐桂宝保证金100万元、违约金20万元及利息,江苏大方经营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大方经营有限公司有132辆出租车及营运证,本院轮候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6月5日给付10万元,自2015年7月起每月底支付30万元,9月底本案款支付完毕,并提供担保。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调查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暂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包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