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立群与赵桂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群,赵桂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00号申请执行人赵立群,女,195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桂艳,女,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赵立群与被执行人赵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立群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赵桂艳名下房产一处轮候查封,但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