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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西乡县某某养殖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西乡县某某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养殖场。负责人宋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养殖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345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养殖场负责人宋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费11385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时,向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缴纳申请执行费7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查明,宋某某在工商部门注册一独资企业即西乡县某某养殖场,但该场已停产,无财产可执行。被执行人宋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在机动车、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均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西乡县人民法院有多起作为义务人的执行案件均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宋某某现因信用卡诈骗获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未受偿的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费75元,被执行人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成审判员  邢汉飞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屈正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