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利辛县人民医院诉被告武杰、利辛县马店镇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人民医院,武杰,利辛县马店镇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92号原告:利辛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张志军,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杰,男,1961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王路娟。被告:利辛县马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法定代表人:韩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坤,利辛县马店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负责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洪,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人民医院诉被告武杰、利辛县马店镇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人民医院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