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储杰与陈姿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杰,陈姿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储杰。委托代理人王磊君、邱漪。被告陈姿月。委托代理人高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杰与被告陈姿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杰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储杰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杰撤回起诉。诉讼费1200元由原告储杰负担。审 判 员 殷天华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杨丹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绥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