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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储杰与陈姿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杰,陈姿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储杰。委托代理人王磊君、邱漪。被告陈姿月。委托代理人高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杰与被告陈姿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杰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储杰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杰撤回起诉。诉讼费1200元由原告储杰负担。审 判 员  殷天华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杨丹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绥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