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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庆钟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庆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59号罪犯陈庆钟,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云中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庆钟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庆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陈庆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庆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4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狱内消费低,余额少,并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镇民政办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狱内收支消费台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庆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为严重暴力犯,依法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监狱在提请时已对该犯的减刑幅度予以从严,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庆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