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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朝福与厦门恒景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朝福,厦门恒景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江朝福,男,汉族,1959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被执行人厦门恒景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9号251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7604161-9。法定代表人王景民。申请执行人江朝福与被执行人厦门恒景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4)1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江朝福有债权28000元,已经受偿6633.94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闽DBT8**车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4)11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