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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牟文正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文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45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牟文正。上诉人牟文正因不服重庆市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2015)巴法民初字第03368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牟文正上诉称,原审法院对其诉讼不予立案违法,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牟文正起诉称,其是重庆市巴南区二轻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二轻公司)的正式职工,2001年其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达成协议了仍保留其在公司领取按工龄和净资产计算全部安置费的权利等。2004年该公司改制,以企业净资产安置全部职工。2007年4月,该公司与龚自耕签订承包协议,将公司房屋发包给龚自耕销售,销售所得340万余元,但二轻公司仅将其中的142万元作为职工安置费,其仅获得3.2万元。其认为该公司与龚自耕签订的承包协议未经全体职工大会决定,恶意串通,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现起诉请求二轻公司与龚自耕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并支付其安置费6.4万元。本院认为,二轻公司是依据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重���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快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巴南委发(2000)47号),于2004年3月19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企业产权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并经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委员会同意以“公司关闭,资产出让”形式进行的改制。故二轻公司的改制,属于行政政策指导下进行的改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案系非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牟文正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判员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