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二初字第19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海峰、陈海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1955-1号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法定代表人陈婷。被告朱海峰。被告陈海燕。被告广西金海峰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人民东路75号民族商场一楼J12号。法定代表人:朱海峰。被告广西超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816号。法定代表人:朱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海峰、陈海燕、广西金海峰音响有限公司、广西超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朱海峰、陈海燕、广西金海峰音响有限公司、广西超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4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海峰、陈海燕、广西金海峰音响有限公司、广西超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4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小辉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