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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克俭,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友良人民陪审员  伍宗明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美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