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克俭,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友良人民陪审员 伍宗明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美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