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效金与山东永富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效金,山东永富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35��申请执行人高效金。被执行人山东永富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茂,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效金与被执行人山东永富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蔡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