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应容诉肖建、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应容,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肖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58号原告孙应容,女,生于1958年9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吴昌军,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40号1幢1层111号。法定代表人杨和平。被告肖建,男,生于1979年8月15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应容诉被告肖建、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应容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户名: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40000元,��提供了案外人刘相全所有的位于叙永镇陶环路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应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户名: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 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