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月桂与蓝常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桂,蓝常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黄月桂。被执行人蓝常弟,女,1978年12月2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蓝常弟、覃元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常弟、覃元秋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蓝常弟、覃元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蓝常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号为62×××12的账户存款元至马山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马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新兴分理处。账号:04×××6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代理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