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邱声文绑架、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751号罪犯邱声文。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2004)揭中法刑一初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声文犯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5年6月6日以(2005)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03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犯邱声文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邱声文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7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7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邱声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止2015年3月15日,罪犯邱声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34次嘉奖;2012年10月、2013年3月、9月、2014年3月、9月、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声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声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远辉审判员 陈伟浩审判员 黎永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