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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83年1月6日,汉族,甘肃省白银市人,职员。被告于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27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春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