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字第00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飞龙与铜陵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龙,铜陵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517-1号申请执行人:王飞龙,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铜陵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王飞龙与铜陵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铜陵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铜陵县五松镇观湖大厦602号房产一套,现当事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铜陵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铜陵县五松镇观湖大厦602号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