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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286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智。被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文国。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智、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文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因被告性格古怪,爱动手打人,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08年曾协议离婚未果,2009年至2011年因矛盾分开打工,2012年以后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所作所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明霞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万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共同负担。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一年多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好,夫妻恩爱。被告在湖南永州承包建筑小工,生病住院期间,原告到医院护理。2012年原告称在深圳打工工资高,便到深圳打工,期间双方经常电话联系,被告也曾给原告打过款,春节期间双方一同相约回家共同生活,并不是原告诉称的分居生活。被告现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于199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8年10月在盐亭县麻秧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5月生育一女李明霞。婚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夫妻关系较好。2000年开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一起到外地打工生活,其间双方曾一段时间在不同地点打工生活,婚生女李明霞由原告赵某某父母代养。2009年开始,原告赵某某在深圳打工,被告李某在湖南永州打工,2011年家中房屋拆迁时,双方一同回家处理。2012年以后,原告赵某某继续在深圳打工生活,被告李某继续在湖南永州打工生活。2013年农历正月,婚生女李明霞到深圳某职业学校读书,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仍有联系。审理中,原告赵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婚前经过1年多时间恋爱,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在家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较好。2000年以后,双方一同在外打工生活,其间,原告赵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间发生过矛盾。2009年以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分别在不同地点打工生活,夫妻分别在不同地方打工生活为现在社会生活较多的现象,不能因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且,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其间也保持联系,共同回家处理房屋拆迁事宜,共同支付婚生女读书费用。审理中,原告赵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赵某某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相互间加强联系,共同以维持家庭关系稳定为生活理念,此婚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蕾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