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明华与李焦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华,李焦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497号原告孙明华,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李焦焦,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原告孙明华与被告李焦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李焦焦的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肇东市黎明乡新胜村2组,即其住所地不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郎 芳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代理审判员 尹 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