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7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至善创意礼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至善创意礼品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71、772号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3号A座2601房,组织机构代码75285188-7。法定代表人邓伟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至善创意礼品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龙胜工业区**栋*楼*号,经营者张步安。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至善创意礼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我院于2015年4月9日予以受理,于4月1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接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仍不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其亦未申请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子予(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