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2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笑妍、苑金玲等与巩志伟、青岛鑫杰联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苑金玲,苑振梅,巩志伟,青岛鑫杰联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218-1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苑某某。原告苑金玲,身份事项同上。原告苑振梅。被告巩志伟。被告青岛鑫杰联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二支公司。原告李笑妍、苑金玲、苑振梅与被告巩志伟、青岛鑫杰联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二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车损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