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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非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松原市人民政府与高德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人民政府,高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非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相国,市长。委托代理人祁霁,松原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管理科科长。被执行人高德民,男,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德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4)2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3日以被执行人高德民与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赵志伟审 判 员  王宝忠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李国伟人民陪审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