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中民(商)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昆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中民(商)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娜,律师。上诉人王昆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晶担任审判长,法官温志军、冀东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审原告王昆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审被告太平洋北分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王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昆撤回起诉,一并撤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昆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后为二十五元,由王昆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晶审 判 员 温志军审 判 员 冀 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段金涛书 记 员 李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