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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4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果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果莲,张耀鹏,孙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449-2号申请执行人王果莲,无职业。被执行人张耀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孙建荣,无固定职业。申请人王果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据(2015)临民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耀鹏、孙建荣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临河区新华西街光明小区10号楼车库(产权证号:巴房F字第05052920号)一套及临河区新华西街光明小区A11栋1单元301室住房(产权证号:巴房F字第0543**号)一套,查封了申请人王果莲所担保的位于临河区东环办曙光四社房屋一套(房权证:临房字第1105**),查封了申请人杨志明所担保的位于临河区车站办曙光东街时代家园商业门店一套(房权证:巴房F字第0710**),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建荣所有的位于临河区新华西街光明小区10号楼车库(产权证号:巴房F字第05052920号)一套予以解封。对被执行人孙建荣所有的位于临河区新华西街光明小区A11栋1单元301室住房(产权证号:巴房F字第0543**号)一套予以解封。对申请人王果莲所担保的位于临河区东环办曙光四社房屋一套(房权证:临房字第1105**)予以解封。对申请人杨志明所担保的位于临河区车站办曙光东街时代家园商业门店一套(房权证:巴房F字第0710**)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