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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王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80元。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佳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