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袁晓红与XX、周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晓红,XX,周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535-2号申请执行人袁晓红。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周戬。申请执行人袁晓红与被执行人XX、周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XX、周戬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袁晓红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60元、执行费10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XX、周戬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XX、周戬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现被执行人XX在监狱服刑,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XX、周戬公积金帐户和查封被执行人周戬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207号37幢201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但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XX、周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袁晓红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XX、周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5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晓红如发现被执行人XX、周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