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肖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764号罪犯肖其。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三监区服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芙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执行期间原缴纳2千5百元,本次缴纳7千5百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肖其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肖其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报告)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肖其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肖其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假释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