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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252号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桃花路518号中港浅水湾10幢1楼。法定代表人:尤柏友,总经理。被告:沈鸽。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爱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