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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立一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与湖南为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立一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某甲。上诉人叶某甲因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立字第6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叶某甲称,上诉人与叶某乙虽是叔父侄女关系,但上诉人抚养了叶某乙8年,事实上形成了收养关系,叶某乙或尽赡养义务,或返还其抚养生活费60000元。原审法院以其诉讼主体不符而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错误的。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赡养纠纷。上诉人叶某甲与叶某乙系叔父侄女关系,虽上诉人叶某甲抚养了叶某乙8年,但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上诉人叶某甲起诉要求叶某乙或尽赡养义务,或返还其抚养生活费60000元,系诉讼主体不符。上诉人叶某甲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叶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文革审 判 员  刘见平代理审判员  王星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