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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司桠玮与张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桠玮,张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0010号申请执行人司桠玮,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乐,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司桠玮与被执行人张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司桠玮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司桠玮借款18648元及案件受理费145.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张乐正在监狱服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张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坤审 判 员  伊德普代理审判员  张礼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佟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