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法执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李小杰、张亚丽与王学会、赵国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杰,张亚丽,王学会,赵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67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杰,男,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张亚丽,女,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学会,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赵国森,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林西县。申请执行人李小杰、张亚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学会、赵国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小杰、张亚丽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30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学会、赵国森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抒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