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谌明生与贵州君诚集团中科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下移管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明生,贵州君诚集团中科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志成,谢列平,贾朝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初字第101号原告谌明生,男,汉族,��于1951年2月28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贵州君诚集团中科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法定代表人袁志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法定代表人谢列平,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袁志成,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8日,住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被告谢列平,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5日,住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被告贾朝彬,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1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本院受理原告谌明生诉被告贵州君诚集团中科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志成、谢列平、贾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谌明生出借款项系来源于其他借款人,且人数众多,有的已向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已向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信访局反映情况,等待适时提起诉讼。为方便人民法院集中统一审理执行案涉系列案件,便于人民法院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做好维稳工作,全面化解矛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将本案交由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 成审判员 宋川平代理审审员杨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竹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