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执委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执委字第12号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萝法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委托执行的对被执行人李超刑事罚金一案,于2011年3月22日委托本院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李超没收刑事罚金9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超原在广东监狱服刑,后又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依法查询又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0)萝法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李超罚金人民币9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0)萝法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李超罚金人民币90000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池桂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