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异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异字第27号执行回转申请人(原被执行人)周聪,男,1975年3月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5********,住上海市昌平路***弄*号****室。执行回转申请人(原被执行人)陈赛君,女,1945年4月2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45********,退休干部,住上海市控汇路1670弄24号405室。执行回转申请人(原被执行人)周富根,男,1945年11月1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45********,上海沪太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控江路1670弄24号405室。执行回转申请人(原被执行人)上海沪太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7258号。法定代表人周富根,总经理。执行回转被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王焕平,男,1959年2月22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金坛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受理(2014)临兰执字第3578号案件即执行回转申请人周聪、陈赛君、周富根、上海沪太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与执行回转被申请人王焕平申请执行回转一案后,执行回转被申请人王焕平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执行回转申请人周聪、陈赛君、周富根、上海沪太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回转的原执行案件由沂南县法院执行,并非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受理其他法院执行案件的执行回转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原申请执行人王焕平与原被执行人周聪、陈赛君、周富根、上海沪太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作出(2010)临兰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周聪、陈赛君、周富根、上海沪太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分期共同偿还所欠王焕平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为67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本院对该调解书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0)临兰执字第3149号。2012年2月1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临执指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由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临民再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2010)临兰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调解书,并作出判决,周聪、陈赛君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8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临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最终维持了本院关于“撤销本院(2010)临兰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调解书”的判项,并改判驳回王焕平的诉讼请求。周聪、陈赛君、周富根、上海沪太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遂以已按原民事调解书向王焕平还款678万元为由,要求执行回转多付的912025元及按本案法律文书确认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882023元。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当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原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当事人申请执行回转的,应由正在办理原执行案件的法官以原执行案件的名义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原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执行回转的,应由办理原执行案件的执行机构以原执行案件的名义作出执行回转裁定。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后,原申请执行人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此时,人民法院方可对该执行回转重新立案。据上,本院受理沂南县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中或已执行完毕案件的执行回转申请不妥,在执行回转裁定尚未作出、并且尚未发生原申请执行人接到执行回转裁定后拒不返还财产的事实之前,即予以重新立案强制执行,更为不妥。执行回转被申请人王焕平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临兰执字第3578号执行案件。执行回转申请人周聪、陈赛君、周富根、上海沪太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申请重新立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少玉审 判 员 XX平审 判 员 管晓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刘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