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习英、成文明与刘习英、成文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习英,成文明,刘信贞,李广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习英,邹平县益通棉麻机械配件厂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文明,居民。原审被告刘信贞,邹平县益通棉麻机械配件厂职工。原审被告李广来,邹平县益通棉麻机械配件厂职工。再审申请人刘习英因与被申请人成文明、原审被告刘信贞、李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习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发荣审判员 刘东生审判员 张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