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846号罪犯汪磊,男,生于1983年5月19日,汉族,四川省达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了(2010)达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了(2010)川刑终字第6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0年11月23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5月10作出了(2012)达中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又于2013年7月5日作出了(2013)达中刑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该犯应于2017年2月10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汪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8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汪磊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8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汪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熊书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