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海红与张实现、王爱丽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红,张实现、王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红被执行人:张实现、王爱丽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海红与被执行人张实现、王爱丽借款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张实现、王爱丽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吉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涉案标的200000元张实现、王爱丽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法执字第1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卫勇审 判 员 :张玲珍人民陪审员 :关自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少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