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郝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98号原告郝某,农民。被告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闫连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英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