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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存峰、董英香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存峰,董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学斌,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存峰。被执行人:董英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存峰及董英香所有的银行存款107107.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聪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