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立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刘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立保字第48号申请人:许某某,男,汉族,1967年8月19日生,现住址河北省鹿泉区大河镇。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53年9月25日生,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申请人许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xx**学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xx**学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贺振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