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910号原告:赵某,女,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田要超,淮北市相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南黎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单某,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赵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吕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