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侯xx诉伞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355号原告侯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龙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00元。审判员 张文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