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郑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郑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5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尹云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宝宏,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晓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审结,该案(2015)李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是本金5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律师费28207元、诉讼费和保全费814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即本案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银河路328号甲22号楼3单元101户房产,2015年6月30日前,由当事人自行处理,所得价款用于支付本案案款。逾期,法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经合议庭合议,上述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列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被申请执行人郑晓龙(列明当事人身份情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和被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郑晓龙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年月日达成和解,(列明双方和解协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三七条第六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字第号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矫燕燕 关注公众号“”